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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关于举办“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首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的通知(第二轮)
通知|关于举办“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首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的通知(第二轮)
各有关高校教务处:科普工作是提高国民整体素养的重要途径。国家高度重视科普工作,将其定位为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首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为了更多的单位、学生和公众参与此次活动,经研究,此次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报名日期延长至10月20日。一、报名渠道参赛个人或单位可通过“智慧科协”网站(https://www.kepuri.cn/detail-page?id=743337)报名,或扫描本通知附件二维码报名。参赛者可自行报名,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二、竞赛内容围绕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http://www.jsve.org.cn/)关注的相关自然现象、工程问题、科学进展等,通过现象描述、合理简化、建模分析、说理阐释,采用分析、实验、计算、演示等方式对其动力学本质进行阐述、解释和论证,要求突出科学性、工程性、趣味性、科普性和文化性等。三、参赛对象本项竞赛面向江苏省内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含高职高专本科生和研究生)及科研机构人员。四、竞赛作品要求参赛视频主题:自拟。视频文件要求:建议视频时长5~10分钟,可配字幕或附解说词,画面比例不限,文件格式建议.mp4格式。作品署名:参赛作品完成人(含指导教师)不多于4人,指导教师限1人。作品数量:各单位参赛作品数量不限。五、奖项设置竞赛作品获奖比例设置,特等奖≤10%,一等奖≤20%,二等奖≤30%。竞赛设组织单位团体科普公益奖。各奖项将由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六、作品提交时间和方式作品提交截止日期:2024年11月10日。作品提交方式:作品采用线上提交的形式,请用压缩文件形式发送到电子邮箱:kepu-jsszdgcxh@qq.com,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参赛视频文件的百度网盘链接,请确保视频文件完整、可下载。七、竞赛组织联系人张老师:15366122369  kepu-jsszdgcxh@qq.com蒋老师:17851482402  lingj_jiang@163.com附件:(竞赛报名二维码)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2024年9月29日
 2024-10-17   1318
CSA通知 | 首届全国空天飞行器结构强度与热防护学术会议征文通知(第二轮)
CSA通知 | 首届全国空天飞行器结构强度与热防护学术会议征文通知(第二轮)
首届全国空天飞行器结构强度与热防护学术会议是由中国宇航学会、空天飞行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强度与结构完整性全国重点实验室、特种环境复合材料技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高速飞行器结构与热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高超声飞行器热强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联合主办的行业盛会。旨在构建一个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探索空天飞行器科技的前沿——结构强度与热防护技术的最新进展与未来挑战。会议已开启征文,欢迎全国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和应用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高校师生踊跃投稿。 一、会议主题助力空天,“构”建未来二、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0日-22日地点:河北雄安三、征文范围1.空天飞行器结构轻量化设计技术;2.空天飞行器热防护与热管理技术;3.空天飞行器强度设计分析技术;4.空天飞行器强度功能试验技术;5.空天飞行器先进材料技术;6.空天飞行器结构前沿设计理论与方法。四、投稿要求1.凡符合主题、未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均可应征,论文应观点明确、内容新颖、主题突出、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图表规范,论文字数限7000字以内;2.论文应经过脱密处理,并附保密审批单,没有审批单的论文将不予受理。可在投稿页面下载保密审批单模板,或使用本单位保密审批单模版。五、论文提交1.论文请通过会议官网提交,官网地址为:https://hy.htgjjl.com/8650/cn;在提交论文前,请先在投稿网页注册账号并填写相关信息;2.论文模板请在投稿页面下载;3.论文接收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4.大会学术委员会将评审论文全文并安排口头报告交流和墙报交流。六、论文出版1.会议论文集:投稿论文由学术委员会专家审稿,最终录用的论文将汇编为大会论文集,拟由知网出版及检索,不另收版面费。2.核心期刊推荐:经专家评审后的优质论文将推荐至《宇航学报》、《空天技术》等期刊,若刊物录用,版面费按编辑部标准收取。3.论文作者收到评审结果后须缴费参会,才可获得正式收录资格。七、会议日程八、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宇航学会、空天飞行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强度与结构完整性全国重点实验室、特种环境复合材料技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高速飞行器结构与热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高超声飞行器热强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承办单位:北京空天技术研究所、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振动工程学会、陕西省振动工程学会九、联系方式东南大学联系人:朱锐联系电话:15751868759北京空天技术研究所联系人:张宇晗联系电话:010-68342147中国宇航学会联系人:王佳联系电话:010-68768624
 2024-06-28   1341
申报公告 |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申报公告 |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和社会团体: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对象申报人应符合《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人才。(二)在我省就业、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高等学校、中小学教师序列人员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二、申报评审政策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职称评审,应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精神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要求执行。(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二)建立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特别突出并得到社会、业内专家广泛认可的,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三)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申报渠道(一)申报人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二)申报人申报评审科学技术普及专业高级职称,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至省科学技术普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人申报评审科学技术普及专业中、初级职称,各设区市已设立科学技术普及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各设区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各设区市未设立科学技术普及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至省科学技术普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三)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专业技术人才,向省科学技术普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的,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后,按规定程序申报。四、申报方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职称申报采取线上填报、线下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进行。(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中“职称”专栏或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中“人才人事”专栏,对照《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规定,根据要求如实填报并上传附件材料,通过系统打印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证明材料缺失或不完整的,审核时将不予认可。有关常见问题解答可查询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专栏介绍,或江苏省科协官网“江苏公众科技网”中“江苏省科普专业职称继续教育平台”(http://xuexi.jskx.org.cn/login)。(二)材料审核 1. 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含学历、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发表论文论著等)以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严格审查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杜绝弄虚作假。做好申报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科学技术普及专业申报职称情况人员简介表》(附件2)中明确提出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2. 主管部门复核。各设区市科协以及省各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和社会团体要对申报人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人在平台上提交的所有PDF文件材料是否都有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和单位(审核部门)公章,单位公示天数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申报人公示期有无异议等。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须在平台上留下审核、补正、退回等记录)。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各设区市科协申报材料复核后,应提请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学技术普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三)材料报送各设区市评审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纸质申报材料、审查报告以及《申报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按申报层级分别汇总)纸质盖章件、电子版等,按时集中提交省科协。退回修改率较高的将视情通报。省科协不直接受理申报人个人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为方便审核申报材料,避免申报材料遗失或漏审,提高申报材料规范度和工作效率,除明确要求散装的申报材料外,其他成册申报材料需按要求装订,说明如下:1. 第一部分(不装订)(1)《申报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A3规格。(2)《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职称申报职称情况人员简介表》15份,A3规格。(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系统导出,带水印)一式2份,A3规格(骑马钉装订)。封面“专业类别”栏目填写准确,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表中“个人承诺书”“承诺人”签字部分用黑色水笔手写。2. 第二部分(分两册装订)第一册(单面复印,1—5项材料须单位查验原件并盖复核章)(1)任职条件规定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不能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的)。(2)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文复印件,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证明(原件)。(4)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4年)个人年度考核材料复印件。(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双面复印)。(6)单位公示文件和公示结果证明(原件),以及网上(布告栏)公示页面(彩色打印)。第二册(双面复印,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和发表论文、著作须单位查验原件并盖复核章)(1)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工作经历等)、科普研究或实践情况、取得业绩(按类分述)、专业特长(经验)等。(2)业绩成果材料。对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证明材料(论文附封面、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介绍页、目录、正文等,著作附封面、出版刊号页、编审人员说明、出版社出具的字数证明,研究课题附合同书、结项报告),以及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专利附证书、专利说明、专利受让单位经济效益证明原件)。(3)其他材料复印件。纸质申报材料:一律装入不易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一人一袋)。档案袋正面须贴《申报材料袋封面》(附件3,“专业类别”“申报资格”“申报类型”请填写准确、完整),档案袋袋口无需密封。附件分册一、分册二须有《申报材料附件目录》(附件4)。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不得放入申报材料中。电子申报材料:将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须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到申报平台相关栏目。电子申报材料与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一致。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补正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四)面试答辩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对其他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将视情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主要针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情况等,面试答辩成绩作为高评委评审的依据之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五、其他事项说明及要求(一)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其工作业绩、成果如无新的补充及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称申报评审诚信要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三)根据政策要求,评审申报人在上报材料形式审核合格后应及时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根据初审通过人数确定(面试答辩另加收评审费100元/人),具体缴费金额、时间届时另行通知,请关注江苏省科协官网“江苏公众科技网”有关通知公告。缴费时请认真阅读缴费须知(详见附件5),填写《职称评审费开票信息表》,届时将通过线上开具电子发票。汇款户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账    号:4301011409001096732开 户 行:工行南京宁海路支行汇款用途:工作单位+申报人姓名+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费。(四)省科协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专栏自主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归入本人档案。评审结束后,所有申报材料(不含通过人员的评审申报表)由评审委员会保存一年备查,不退回申报人。(五)时间进度安排线上申报时间:2024年7月31日18:00前,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申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4年8月16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0号同心大厦23楼江苏省科协组织人事部(邮编:210024)。联系电话:025—83625033、86670826(政策咨询)025—83236190(省人社厅委托评审)电子邮箱:jskpzc@vip.163.com附件:1. 申报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2. 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情况简介表3. 申报材料袋封面4. 申报材料附件目录5. 职称评审费缴费须知▲扫码看附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2024年6月11日
 2024-06-17   1109
关于推荐中国科协2024年“领航计划” 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学员对象的通知
关于推荐中国科协2024年“领航计划” 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学员对象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团结引领科技人才奋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新征程,中国科协党校(科技人才学院)将组织开展2024年“领航计划”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省级科协可推荐学员对象20-30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     充分发挥科协系统党校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搭建青年科技人才理论学习、跨界交流、科创报国、建言献策、科技服务平台,引导青年科技人才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智慧和力量。二、活动内容与安排     计划于2024年6月—11月在全国各地举办21期研修活动,分别由中国科协党校全国学会分校(中国航空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等)、江苏省科协党校、浙江省科协党校、西藏科协党校等牵头承办(班次信息见附件1)。     每期研修活动5—7天,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聚焦青年科技人才成长需求和举办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理想信念教育+科技人才政策解读+跨界交流+科学家精神传承+国情考察与科技服务+建言献策”七个核心模块为基础设计研修内容,使青年科技人才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领会,深化对世情国情科情的感悟认知,强化使命担当,激发创新活力,助力青年科技人才价值实现。三、学员对象(一)主要面向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和重要人才计划入选者,以及全国学会、省级科协设立的科技奖项获得者,其他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等。(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学风和职业道德,在思想政治、党风廉政、道德品行方面不存在违纪违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三)负责国家重大技术创新、重大课题任务者优先。四、推荐要求(一)各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要认真做好学员推荐工作,协商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等青年人才密集的单位,鼓励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参加。(二)省级学会可推荐1名,设区市科协可推荐2名。研修期间食宿费由各承办单位承担,城际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三)请于6月13日前将《2024年“领航计划”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报名表》《2024年“领航计划”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推荐名单汇总表》发送至邮箱908762538@qq.com。省科协遴选确定人选后组织网上填报。附件:1. 2024年“领航计划”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班次介绍2. 2024年“领航计划”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报名表3. 2024年“领航计划”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活动推荐名单汇总表联 系 人:顾弘彦联系电话:025-86670830江苏省科协技术协会2024年6月6日江苏省科协关于领航计划国情研修通知(2024)
 2024-06-07   1131
关于开展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是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依照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价值等进行判断和分析,综合专家意见,给出评价结果。科技成果评价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申报科技奖、技术交易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省科协主管的社会组织,长期联络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建立了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流程。为进一步承接政府职能,更好地服务广大科技企业和科研工作者,根据《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成果推广和转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与范围      主要为省内以振动工程学科为基础,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园区等单位的符合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重 点是各单位通过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形成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包括各单位自主研发的成果、企业委托研发的成果、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成果、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的科技成果等。二、主要评价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2.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3.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4.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5.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6.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三、评价形式    科技成果评价采取会议评价(线下或线上)形式。四、评价程序    1.委托评价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计划任务书、合同或立题报告,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查新报告,测试和试验报告,知识产权状况,用户使用报告等)。    2.学会组织对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3.签订委托评价协议;    4.遴选评价专家,召开科技成果评价会,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5.制作和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五、评价费用     双方签订委托评价协议,申请方按协议规定向学会交纳费用,具体费用明细请咨询学会秘书处。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邮箱:jszdgcxh@163.com     联系电话:18012912012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2024年6月4日
 2024-06-04   1396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 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 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 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 央。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 家安 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 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 家安 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 家安 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 家安 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 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 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 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 家安 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 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 家安 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 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 家安 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06-04   728
项目申报 | 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
项目申报 | 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员、专家:根据省科协《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我会可推荐本学科领域专家人选5名。现将推荐评价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标准(一)政治标准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学风道德学风正派,遵守科研伦 理,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记录。企业科技专家所在单位应无失信记录。(三)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1.在相关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2.至少应满足以下3项条件,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佐证材料(需在申请表内标注):(1)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 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且已通过验收。(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国防科技奖励获得者(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二名完成人)。(3)担任全国学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理事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担任省级科协全委会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国际学术组织担任高 级职务,或在重要学术期刊任职,或为国际(国家)标准的主要完成人。(4)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作为负责人,承担并完成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制造、“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发明创造、国家 安全重大挑战等项目。(5)担任企业科技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拥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在“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6)积极投身世界一 流期刊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科创中国”、科技人才举荐等工作。对于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企业科技专家、优秀青年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四)年龄和身体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优先推荐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2.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评审工作的意愿和能力。二、推荐要求(一)各推荐单位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方可推荐。要加强政治标准、学风道德、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审查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违背科研诚信的,实行“一票否决”。不推荐涉密领域专家。(二)重 点推荐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进行原创性、引 领性科技攻关,攻坚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基础科学突破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的专家。重 点推荐提出或解决重大科学、工程问题,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对行业或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三)注重推荐数学、力学、生物学、基础医学、中医学与中药学、冶金工程、能源科学等学科,物质科学、生命科学与健康、智能科学与智造等新兴交叉学科的专家。关注先进制造、能源交通、现代农业、公共卫生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应用学科,以及人工智能、国 家安 全等领域的专家。(四)关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中的专家,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科技领军企业专家,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的科技专家。(五)注重推荐女性专家、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原则上女性专家不少于1/5,45周岁以下专家不少于50%。(六)通过单一渠道推荐,已在库的专家无需再次推荐。专家本人可通过“短信验证”方式登录系统,查看是否存在“评审专家”身份,确定本人是否已入库。三、专家主要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审工作。按规定获取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材料、劳务报酬等。获得电子聘书,作为参与中国科协评审工作的“唯 一”身份认证和荣誉标识。根据评审工作质量,经本人同意后,由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推荐至有关单位作为专家。(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格履行回避要求,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做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等。四、工作流程采取“无纸化”工作模式,均为线上填报。具体流程如下:1.请满足推荐条件的专家注意通知上的有关事项及具体要求,积极报名,并填写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 家推 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于6月15日前将电子材料发至邮箱:jszdgcxh@163.com,学会将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后续的推荐工作。2.专家登录“中国科协智慧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kecaihui.cast.org.cn/login),实名注册后(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需进行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的“三要素”验证),进入“评价专家征集”项目,在线进行诚信承诺,填写个人简要信息、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有关内容,关联“推荐码”,并进行STID  (Science & Technology ID)注册,于7月30日前在线提交。STID作为科技人才身份标识,以科技人才唯 一编码实现人才唯 一识别。通过STID可为科技人才的奖励评价、学术交流、项目申报等科研活动提供服务。曾使用过系统的专家无需重复注册,可通过“短信验证”方式直接登录系统。专家应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代表性成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提交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于提供材料不实或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按照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3.省科协对专家人选审核把关,在线完成推荐。4.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入库后,将以短信、邮件等方式正式通知专家。五、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老师电   话:18012912012邮   箱:jszdgcxh@163.com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3楼中国科协评价专家汇总表(2024)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通知(发文)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
 2024-05-24   551
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对象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对象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相关单位:  根据省科协《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对象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科协发〔2024〕6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大家,欢迎大家积极申报。一、资助名额2024年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培养时间为2年,鼓励资助对象所在单位给予相应配套资助。(一)省科协经费资助学会可通过江苏省科协装备制造领域学会联合体推荐申报,名额为1名,每人3万元。(二)省级学会经费资助学会可推荐名额为5名。二、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良学风。(二)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三)申报人需为学会会员。(四)具有中国国籍,在苏工作,年龄不超过35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五)曾入选过本托举工程、已经入选国家或省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才一般不作为资助对象人选。(六)推荐的同行专家需为学会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实施程序(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自行登录系统注册,选择申报类型和渠道,填写《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培养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二)形式审查。学会联合体、相关省级学会和设区市科协(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依据遴选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三)专家评审。各实施单位分别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选出拟资助人选。(四)公示上报。拟资助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联合体主席团会议或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协。(五)发布名单。省科协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统一发布资助对象名单,颁发入选证书。各实施单位与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四、工作要求(一)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的评选,坚持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二)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遴选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等,按资助名额和要求,筛选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范围内的资助对象。(三)申报人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不涉及国家秘密。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各实施单位要对申报人的理论水平、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及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四)各省级学会、省部属国有企业科协、省部属事业单位科协、省部属高校科协、设区市科协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宣传发动。对申报学会联合体的,要组织审核把关,择优在限定名额内推荐,每个省级学会、省部属国有企业科协、省部属事业单位科协、省部属高校科协不超过3名,设区市科协不超过10名。五、申报步骤及注意事项1.申报人登录“江苏公众科技网”(http://www.jskx.org.cn/)的申请申报入口,进入“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申报系统”,自行注册,在线填写提交《申报表》后,下载打印签字盖章页。本人签字、同行专家评议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扫描成 1 份 PDF 文件进行上传。2.系统填报完成后,请下载《申报书》电子版发送到学会秘书处邮箱:jszdgcxh@163.com,并将《申报书》纸质版3份和电子版寄交(发)至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截止时间为5月28日下午17:00前。3.学会将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将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网站进行公示。4.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详见:http://www.jskx.org.cn/web/artlist/827879。六、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老师联系邮箱:jszdgcxh@163.com联系电话:18012912012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
 2024-04-29   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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