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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是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依照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价值等进行判断和分析,综合专家意见,给出评价结果。科技成果评价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申报科技奖、技术交易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省科协主管的社会组织,长期联络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建立了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流程。为进一步承接政府职能,更好地服务广大科技企业和科研工作者,根据《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成果推广和转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与范围      主要为省内以振动工程学科为基础,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园区等单位的符合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重 点是各单位通过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形成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包括各单位自主研发的成果、企业委托研发的成果、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成果、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的科技成果等。二、主要评价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2.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3.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4.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5.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6.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三、评价形式    科技成果评价采取会议评价(线下或线上)形式。四、评价程序    1.委托评价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计划任务书、合同或立题报告,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查新报告,测试和试验报告,知识产权状况,用户使用报告等)。    2.学会组织对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3.签订委托评价协议;    4.遴选评价专家,召开科技成果评价会,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5.制作和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五、评价费用     双方签订委托评价协议,申请方按协议规定向学会交纳费用,具体费用明细请咨询学会秘书处。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邮箱:jszdgcxh@163.com     联系电话:18012912012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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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 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 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 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 央。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 家安 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 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 家安 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 家安 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 家安 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 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 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 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 家安 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 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 家安 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 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 家安 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06-04   762
项目申报 | 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
项目申报 | 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员、专家:根据省科协《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我会可推荐本学科领域专家人选5名。现将推荐评价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标准(一)政治标准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学风道德学风正派,遵守科研伦 理,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记录。企业科技专家所在单位应无失信记录。(三)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1.在相关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2.至少应满足以下3项条件,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佐证材料(需在申请表内标注):(1)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 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且已通过验收。(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国防科技奖励获得者(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二名完成人)。(3)担任全国学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理事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担任省级科协全委会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国际学术组织担任高 级职务,或在重要学术期刊任职,或为国际(国家)标准的主要完成人。(4)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作为负责人,承担并完成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制造、“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发明创造、国家 安全重大挑战等项目。(5)担任企业科技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拥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在“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6)积极投身世界一 流期刊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科创中国”、科技人才举荐等工作。对于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企业科技专家、优秀青年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四)年龄和身体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优先推荐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2.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评审工作的意愿和能力。二、推荐要求(一)各推荐单位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方可推荐。要加强政治标准、学风道德、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审查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违背科研诚信的,实行“一票否决”。不推荐涉密领域专家。(二)重 点推荐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进行原创性、引 领性科技攻关,攻坚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基础科学突破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的专家。重 点推荐提出或解决重大科学、工程问题,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对行业或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三)注重推荐数学、力学、生物学、基础医学、中医学与中药学、冶金工程、能源科学等学科,物质科学、生命科学与健康、智能科学与智造等新兴交叉学科的专家。关注先进制造、能源交通、现代农业、公共卫生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应用学科,以及人工智能、国 家安 全等领域的专家。(四)关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中的专家,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科技领军企业专家,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的科技专家。(五)注重推荐女性专家、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原则上女性专家不少于1/5,45周岁以下专家不少于50%。(六)通过单一渠道推荐,已在库的专家无需再次推荐。专家本人可通过“短信验证”方式登录系统,查看是否存在“评审专家”身份,确定本人是否已入库。三、专家主要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审工作。按规定获取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材料、劳务报酬等。获得电子聘书,作为参与中国科协评审工作的“唯 一”身份认证和荣誉标识。根据评审工作质量,经本人同意后,由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推荐至有关单位作为专家。(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格履行回避要求,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做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等。四、工作流程采取“无纸化”工作模式,均为线上填报。具体流程如下:1.请满足推荐条件的专家注意通知上的有关事项及具体要求,积极报名,并填写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 家推 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于6月15日前将电子材料发至邮箱:jszdgcxh@163.com,学会将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后续的推荐工作。2.专家登录“中国科协智慧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kecaihui.cast.org.cn/login),实名注册后(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需进行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的“三要素”验证),进入“评价专家征集”项目,在线进行诚信承诺,填写个人简要信息、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有关内容,关联“推荐码”,并进行STID  (Science & Technology ID)注册,于7月30日前在线提交。STID作为科技人才身份标识,以科技人才唯 一编码实现人才唯 一识别。通过STID可为科技人才的奖励评价、学术交流、项目申报等科研活动提供服务。曾使用过系统的专家无需重复注册,可通过“短信验证”方式直接登录系统。专家应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代表性成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提交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于提供材料不实或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按照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3.省科协对专家人选审核把关,在线完成推荐。4.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入库后,将以短信、邮件等方式正式通知专家。五、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老师电   话:18012912012邮   箱:jszdgcxh@163.com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3楼中国科协评价专家汇总表(2024)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通知(发文)关于推荐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评价专家的通知
 2024-05-24   586
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对象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对象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相关单位:  根据省科协《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对象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科协发〔2024〕6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大家,欢迎大家积极申报。一、资助名额2024年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培养时间为2年,鼓励资助对象所在单位给予相应配套资助。(一)省科协经费资助学会可通过江苏省科协装备制造领域学会联合体推荐申报,名额为1名,每人3万元。(二)省级学会经费资助学会可推荐名额为5名。二、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良学风。(二)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三)申报人需为学会会员。(四)具有中国国籍,在苏工作,年龄不超过35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五)曾入选过本托举工程、已经入选国家或省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才一般不作为资助对象人选。(六)推荐的同行专家需为学会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实施程序(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自行登录系统注册,选择申报类型和渠道,填写《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培养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二)形式审查。学会联合体、相关省级学会和设区市科协(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依据遴选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三)专家评审。各实施单位分别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选出拟资助人选。(四)公示上报。拟资助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联合体主席团会议或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协。(五)发布名单。省科协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统一发布资助对象名单,颁发入选证书。各实施单位与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四、工作要求(一)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的评选,坚持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二)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遴选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等,按资助名额和要求,筛选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范围内的资助对象。(三)申报人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不涉及国家秘密。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各实施单位要对申报人的理论水平、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及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四)各省级学会、省部属国有企业科协、省部属事业单位科协、省部属高校科协、设区市科协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宣传发动。对申报学会联合体的,要组织审核把关,择优在限定名额内推荐,每个省级学会、省部属国有企业科协、省部属事业单位科协、省部属高校科协不超过3名,设区市科协不超过10名。五、申报步骤及注意事项1.申报人登录“江苏公众科技网”(http://www.jskx.org.cn/)的申请申报入口,进入“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申报系统”,自行注册,在线填写提交《申报表》后,下载打印签字盖章页。本人签字、同行专家评议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扫描成 1 份 PDF 文件进行上传。2.系统填报完成后,请下载《申报书》电子版发送到学会秘书处邮箱:jszdgcxh@163.com,并将《申报书》纸质版3份和电子版寄交(发)至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截止时间为5月28日下午17:00前。3.学会将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将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网站进行公示。4.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详见:http://www.jskx.org.cn/web/artlist/827879。六、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老师联系邮箱:jszdgcxh@163.com联系电话:18012912012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
 2024-04-29   916
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实施办法(修订)
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的实施,鼓励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托举工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 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联合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尽快成长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储备力量。第三条  托举工程分为省科协资金资助、省级学会资金资助、设区市科协资金资助,每人资助2—5万元,实施周期2年。第四条 坚持同行专家评议。每位资助对象至少经2位同行专家评议并推荐。第五条 坚持大平台培养。充分依托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为资助对象成长成才创造条件。第六条  坚持精准托举。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第七条  坚持服务江苏发展。加强与科技前沿、与国家和省内重大需求相结合,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 点产业、重 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承担托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基础与条件:(一)有工作方案。包括资助对象名额、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公示等。(二)有经费保障。须为托举工程设立或自筹相应的资助经费,确保顺利实施。(三)有组织基础。内部治理规范,历年的托举工程实施情况良好。有以下情况的无申报资格:年检结论最近一次为“不合格”或最近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的省级学会;前期执行过程中遴选程序违规、经费使用违规的学会。第九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条件:(一)培养方案。包括培养工作组织机构、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二)专家团队。团队成员由相同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权威专家组成,对资助对象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三)支撑平台。包括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等,应符合资助对象成长成才需求。(四)工作基础。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学科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人才举荐、培养、评价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能力。第十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学术道德;(二)省、市、县(市、区)科协所属学会、企业科协的会员;(三)年龄在35岁以下;(四)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五)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六)曾入选过本托举工程,已经入选国家或省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才一般不作为资助对象人选。第三章  任务分工第十一条  省科协主要任务:(一)统筹协调托举工程的规划安排;(二)审核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的实施方案;(三)发布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申报通知;(四)审核发布资助对象名单;(五)指导做好托举工程的考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承担托举工程的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主要任务:(一)   成立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二)   组织资助对象的申报、审查、评审、公示、上报;(三) 联系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建立科研平台或联合培养机制,为资助对象的成长提供条件;(四) 做好考核管理,建立资助对象个人档案和跟踪机制。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主要任务:(一)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术科研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涉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二)根据资助对象的个体特点和专业特长,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目标与具体方案;(三)吸收资助对象参与重 点科研项目,支持申请科研课题或独立承担核心技术研发工作;(四)为资助对象参加高端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坛等提供机会和条件;(五)配合做好考核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的主要任务:(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四)参加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组织的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建言献策等活动;(五)按要求完成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布置的有关工作。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启动托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自愿申报,填写申报书, 提交实施方案;(二)省科协审核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的实施方案,确定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资助对象名额;(三)发布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申报通知。第十六条  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的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申报。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宣传发动。青年科技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登录系统申报。(二)形式审查。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依据遴选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各自有效候选人。(三)专家评审。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分别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通过专家打分、投票的方式选出拟资助人选。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应为本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拟资助人选获推荐票数不得少于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四)公示上报。拟资助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核。第十七条  省科协面向社会发布资助对象名单,颁发入选证书。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省科协资助资金、省级学会资助资金、设区市科协资助资金,按照统一计划、统一进度、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六)其他与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  托举工程资助经费下拨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资助对象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使用。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二十条  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应定期对托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经费计划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其整改到位。第二十一条  省科协在托举工程到期前发布通知,明确程序要求,开展评估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按通知要求,撰写总结材料,填写托举工程总结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承担托举工程的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总结材料应包含托举工程实施、绩效、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思路。第二十三条  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分别对所资助对象托举情况进行评估,给出验收结论。同时总结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典型案例、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故事和成果宣传材料等,上报省科协。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直至验收结论合格。第二十四条  省科协审核通过后统一颁发结项证书。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苏科协发〔2018〕178号)同时废止。作者:组人部责任编辑: 组人部信息员
 2024-04-29   904
关于开展“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提名)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员、专家:为促进振动工程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根据《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启动“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奖项1、科学技术奖(设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工程应用3个类别);      2、创新人才奖(设杰出成就奖、青年科技奖、卓 越工程师奖、优秀硕博士奖4个类别);      3、创新团队奖。二、推荐办法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行推荐、提名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为有效推荐:1、个人提名    (1)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提名1项;    (2)学会2名常务理事(其中1名需非本单位)可联名提名1项;    (3)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提名1项。2、单位推荐    (1)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2)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3)学会挂靠或依托单位;    (4)学会理事所在单位。三、参评成果要求推荐(提名)成果和个人需符合《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会员单位、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成果。2、已获同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可参评。3、涉密项目不得参评。4、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参评。5、科学技术奖参评成果应当完成一年以上(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注意事项1、填写《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创新人才奖(创新团队奖)推荐书》,并将推荐书的纸质版3份和电子版寄交(发)至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推荐(提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2、各推荐单位和专家要坚持质量标准,做好形式审查。各申报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填报说明要求准备材料,确保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无效。3、项目一经推荐,未经允许,报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重要信息一律不得更改。4、经评审,获奖项目将颁发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奖励证书;未获奖项目不发通知,申报材料不退回。五、材料报送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老师联系邮箱:jszdgcxh@163.com联系电话:18012912012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2024年4月9日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创新人才奖推荐表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创新团队奖推荐表2024年度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2024-04-09   1402
关于开展第二十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和第九届未来女科学家计划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十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和第九届未来女科学家计划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各位会员: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共同组织的第二十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和第九届未来女科学家计划候选人提名工作现已启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可推荐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候选人1名、候选团队1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评选范围与条件(一)第二十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奖项设置个人奖和团队奖。1.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个人奖(1)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个人会员。(2)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风正派,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3)在振动工程及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4)不超过45周岁(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中国籍女性科技工作者。历届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历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奖团队负责人不作为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被提名人选。2.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团队奖(1)团队负责人为江苏省振动工程个人会员。(2)团队负责人须符合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个人奖的评选条件,为业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本团队主要研究领域核心技术负责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对团队的学术方向、成果产出、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等方面起决定性领导作用。(3)团队承担国家基础科学、生命科学(不含涉密领域)重大科研任务,取得创新性和系统性的重大成果。(4)团队应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在振动工程领域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团队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团队结构稳定、合理,具备较强的内部协作关系,主要成员须有女性科技工作者。历届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历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个人奖获得者不作为被提名团队负责人。(二)第九届未来女科学家计划1. 江苏省振动工程个人会员。2.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3. 从事振动工程及相关领域研究工作。4. 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中国籍女性在读博士生或在站博士后(候选人学籍关系或工作关系应在国内,在读博士生应为全日制)。5. 具有拟利用本计划资助开展的科研项目,且获得资助后该项目研究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2个月。二 推荐工作要求(一)每位被提名人须明确参评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个人奖、团队奖(负责人)或未来女科学家计划中的一项,个人奖被提名人不得作为团队奖成员参评。每位被提名人(团队)原则上只能由一个渠道提名。(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优先提名承担“卡脖子”国家重大攻关任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任务,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青年女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三)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不要求提供论文影响因子等内容。代表性成果、重大项目、重要组织任职等是评价的重要参考,应与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中的有关内容对应。非学术性报纸刊物的有关报道不作为证明材料。(四)人选推荐要注重向长期在科研和生产一线以及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优秀青年女科技工作者倾斜,关注企业一线女性科技工作者。提名表中所列成果贡献应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候选人(团队)应为该成果的主要贡献人或主要完成人。(五)候选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行业重 点发展需求,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持续发展和服务能力。候选团队须提供依托项目的佐证材料、代表性成果,以及反映团队建设水平、影响力、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实际贡献等有关内容。(六)未来女科学家计划候选人既要注重目前已承担的科研工作取得的成果及表现出的科研潜力,也要注重拟申请资助项目的创新性。(七)提名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取消被提名资格。三 材料报送要求请于2024年2月5日前报送电子版推荐材料至学会邮箱jszdgcxh@163.com。学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省科协推荐。推荐材料包括:1. 提名表(附件1内)word版;2. 提名表签字盖章扫描件PDF版。3. 《附件材料》应提交代表性成果,主要围绕重要科技奖项、重大科研项目、代表性论文和著作、重要发明专 利等,合成一个PDF格式的电子文件)。邮件标题为“奖项名称+候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18012912012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2024年1月9日
 2024-01-10   788
关于申报2024年“江苏科技智库计划(青年)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4年“江苏科技智库计划(青年)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全体会员:根据江苏省科协《关于申报2024年“江苏科技智库计划(青年)项目”的通知》(苏科协发〔2023〕173号),我会拟开展2024年“江苏科技智库计划(青年)项目”申报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究方向      围绕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科创人才、创新体制、科技治理、科技前沿等方向,开展决策咨询课题研究,研究题目由申报人自行拟订。研究方向主要包括: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力量配置、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文化培育、科学家精神弘扬、国际科技交流、科研环境建设等。2.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等。3.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战略布局、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人才国际交流、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科技人才落户、青少年后备人才培育等。4.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体经济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服务业体系构建、数字经济发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等。5.全 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强省建设、粮食安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乡村建设行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6.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医药传承创新、人口老龄化应对、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等。7.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碳达峰碳中和;长江大保护;太湖治理等。二、实施方式      根据《江苏省科协调研课题管理办法》实施该计划项目。研究时限为7个月。以培养智库青年骨干为目标,支持省内青年智库人才开展建言献策,建设资政能力强、创新活力足、发展潜力大的智库专家队伍。入选的每个课题组给予一定资助。所有计划项目须统一申报、统一遴选、统一立项、统一验收,可参与2024年江苏科技智库优秀成果奖评选。三、成果要求      1.每个入选项目提交1篇成果总报告和1篇决策咨询建议专报。成果总报告篇幅控制在1.2万字左右,决策咨询建议专报篇幅3000字左右。原则上建议专报须在课题结题前完成。      2.所有成果如发表,须经江苏省科协同意,并注明2024年”江苏科技智库计划(青年)项目”字样。四、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学风作风,恪守科学道德。       2.在申报该计划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研究专长,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研究基础。3.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国科协、江苏省科协相同主题内容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该计划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个申报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科协调研课题项目。五、申报程序       1、请有意向的会员认真填写《2024年“江苏科技智库计划(青年)项目”项目申报书》,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发送至学会邮箱。2、按照江苏省科协要求,我会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学会将根据申报情况确定人选并报送至江苏省科协。六、材料报送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      邮箱:jszdgcxh@163.com      联系电话:18012912012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2023年12月4日
 2023-12-05   1418
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自然科学百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推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自然科学百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推选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学会会员: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江苏省自然科学百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推选工作的通知》(苏科协发〔2024〕41号)要求,学会可推荐6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条件       1. 参选论文须为近3年内全文发表在正式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的国内外自然科学类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的中英文论文(正式出版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参选论文包括研究性论文和综述性论文,优先推荐已转化应用的学术成果论文。观点、评论、快报、总结、译文、科技专著、科普文章等不属于推选范围。       3. 参选论文的成果、版权应属于江苏省内的单位和个人,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属地在江苏,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须在江苏工作或学习。       4. 参选论文不得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争议,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保密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       5. 已入选中国科协优秀科技论文遴选计划以及获省级(含)以上优秀论文认定的不再参与推选。       二、组织方式       1. 符合参选条件的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公示后进行申报。每人每年限报1篇,同一论文只能向一家推荐单位申报。       2. 作者所在单位对参选论文的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相应渠道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       3. 学会将组织专家对学术成果论文进行初评,并择优推荐。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作者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登录申报推选系统(登录入口:http://kcis.octabox.cn),选择相应的推荐单位和学科领域(附件1),按申报书内容及要求(附件2)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 作者申报入口开放时间为 2024年3月20日至4月15日,推荐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3.填写《2024年江苏省自然科学百篇优秀学术成果论文申报书》,并将申报书的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寄交(发)至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       4.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以邮戳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老师联系邮箱:jszdgcxh@163.com联系电话:18012912012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真武路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
 2024-04-09   642
1234 共46条 4页,到第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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