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振动工程领域学科发展及学术交流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学会开展学会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是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的组成部分,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章程,围绕学会的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开展活动。其职能与任务是:(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及其他相关活动;(二)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和应用水平;(三)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四)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五)根据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六)积极参与和支持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的工作。按要求出席学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七)参与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组织的振动工程学科发展研究的编写工作,负责撰写本专业领域学科年度发展报告;(八)承担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报告。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种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将工作总结或会议纪要、建议以及论文集报送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同时提供会议报道所需的电子文件、照片等供学会宣传。分支机构应于年底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重要的专业性活动计划,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核定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学会派人参与。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重要活动,须提前 3 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审核。未经秘书处审核同意而举办活动导致不良后果者,学会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分支机构每年 11 月 30 日前应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汇报相关工作和活动计划。 第三章 分支机构 设立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知名专家、学者和拟承担分支机构工作的挂靠单位向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报送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一)申请成立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不得与其他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2.有该领域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并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以及研究机构,这些专家和机构有要求成立分支机构的愿望和需要;3.符合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申报和审批程序1.由学科带头人、专家学者和拟承担分支机构工作的挂靠单位向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提出书面建议或申请;2.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请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3.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分支机构,由学会正式行文批复。4. 自学会批准成立分支机构之日起,半年内应完成全部组建工作,并召开成立大会,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 1 名,全 面负责分支机构工作。分支机构主任应是学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分支机构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为偶数,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副主任委员人数主要参考分支机构的委员人数和会员人数。同一单位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3。分支机构设委员若干名,总数一般不低于 15 人。分支机构设专(兼)职秘书长 1 名,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学会秘书处,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其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要职责是:执行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委员必须是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会员,会费由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统一收取。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分支机构每届 4 年,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 6 个月,应向学会提交换届方案,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时间、地点、届次、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名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新一届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新一届委员会构成要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新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 1/3。换届名单应在换届完 1 个月内报送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 4 年。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组织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有所调整,应及时向本学会报告并进行变更备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学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须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公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公章或其它违规违纪现象,给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人员应按要求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学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每年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单位方能从事的经济、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原则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声誉的,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追究。第 六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于各项活动的收入及企业捐赠等。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分会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相关劳务补贴等)。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经办,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手续按学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 12 月 25 日截止。各分支机构需在此之前结算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秘书处负责统计各分支机构的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学会领导和各分支机构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但不得与本办法冲突。其工作条例须经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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